Das deutsche Grundgesetz regelt laizistisch das Zusammenleben der Nation.
聯邦德國
法規定了政教分離的民族共同生活。
法)
本法。
本規律。
法,1949年5月23日公布,1949年5月24日起生效(薩爾州自1957年1月1日起生效,梅克倫堡-前波莫瑞、薩克森、薩克森-安哈特、圖林根以及東柏林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)。
本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
較大修改,1990年8月東西德"統一條約"對
本法的某些條款作了適應性修訂。
本法分為前言和14個章節。它規定了德國的國家制度是議會民主。國家元首為聯邦總統。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。 歐 路 軟 件版 權 所 有
法;
本權利;
法法院;
本權利;
法;
本定律Das deutsche Grundgesetz regelt laizistisch das Zusammenleben der Nation.
聯邦德國
法規定了政教分離的民族共同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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